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挤占、堵塞环卫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十)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 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的行政处罚
|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保持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 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在城市各类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未按规定砍伐、移植或修 剪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 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 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在室外举办大型活动保持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 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政处罚 |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八)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三)行政强制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单位、个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行政强制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查封、扣押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设施、设备、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店外、市场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在室外举办大型活动保持环境卫生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挤占、堵塞环卫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保持环境卫生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保持环境卫生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强制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 1.催告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实施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责任(执行岗):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930829 服务地点: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148号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三)各类行政执法权责事项环节划分参照表
序号 | 职权类别 | 责任事项环节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 《行政许可法》 |
2 | 行政处罚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3 | 行政强制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行政强制法》 |
4 | 行政确认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 参照《行政许可法》 |
5 | 行政给付 | 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监管 | |
6 | 行政征收 | 受理、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 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
7 | 行政裁决 |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 参照《行政复议法》 |
8 | 行政检查 | 一般监督检查:检查、处置、公开 | |
年检类:参照行政许可的环节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