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1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一)行政许可(确认)类(共18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1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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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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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1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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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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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2775336 服务地点: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19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确 认 类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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