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配备垃圾容器,但没有造成垃圾污染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配备垃圾容器,但未正常使用,造成垃圾落地,污染周边环境,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配备垃圾容器,造成垃圾落地,污染周边环境,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元5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但能够及时清扫垃圾,保持场地干净整洁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未及时清扫垃圾,未保持场地干净整洁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元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破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费用2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费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费用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30%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投放废弃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废弃物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废弃物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除自运外,应当将其交付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不足1吨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1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元5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化粪池和储粪池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对易生蚊蝇、鼠害的垃圾、污水、池溏及场地及时清除和消毒防疫。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具备疏通、掏挖、清除、消毒、防疫和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元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整洁。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非经营性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措施,但没有污染地面,能够保持周边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措施,污染地面,不能够保持周边卫生整洁,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措施,污染地面,未能保持周边卫生整洁,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元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且能够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或者未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自行处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处理,造成地面或异味污染的,影响他人生活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或者牲畜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彻底清除。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立即清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清除不彻底的。
处罚标准: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纸屑、废电池等废弃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根据情节自行掌握。
十三、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乱扔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具尸体重量5千克以下的。
处罚标准:每具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具尸体重量5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
处罚标准:每具处以7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具尸体重量20千克以上的。
处罚标准:每具处以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三)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当场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当场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于再犯的。
处罚标准: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八)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数量不超过5张且未处于主干道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数量多于5张不超过20张且未处于主干道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再次违法或数量超过20张或处于主干道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九)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非经营性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当场改正,但没有污染地面或污水漫流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当场改正,且污染地面或污水漫流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十)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当场改正,但未影响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当场改正,但影响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