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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3-04 16:24
来源: 宣传科

为保障《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市城管局在充分征求公众及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附件:《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年3月3日

附件:

《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违反《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落实联单管理有关要求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相互确认。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联单资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