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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5 16:46
来源: 宣传科

各县(市、区) 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领域营商环境,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规范,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按照省住建厅和市信用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信用承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4日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程序,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全面加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约束管理。通过事前承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领域管理和服务效能。

一、适用对象

向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相对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或法人)。

二、承诺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可以结合具体许可事项作出详细规定,也可以作出一般综合性承诺,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 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终身负责。

(三)在信用中国(三门峡)等网站群,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或己依法依规完成信用修复。

(四)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五)在经营和从事的行业领域内,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承诺人同意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适当途径将信用承诺书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信用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违背信用承诺内容,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接受失信惩戒和约束。

三、实施程序

(一) 规范信用承诺内容。各单位可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在市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承诺书》(附件1)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

(二)组织信用承诺书签订。鼓励行政相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签订《信用承诺书》。各单位应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作出承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失信主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及时修复社会信用,减少新的失信行为发生。

(三)加强信用承诺书保管。签订信用承诺书由各单位妥善保管,存档备案。作为承诺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落实信用承诺考核。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是否签订信用承诺书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依据,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对守信用的作为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红名单”评定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给与联合惩戒,作为失信名单或“黑名单”评定的依据。

(五)做好信用承诺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失效情形的,各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告知本城市管理部门信用办,并重新公示。

 

 

附件1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承诺书

 

承诺单位(个人):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名称:

 

为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本单位(个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终身负责;

3.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河南、三门峡)等网站群,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或己依法依规完成信用修复;

4.本单位(个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5.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6.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7.本单位(个人)承诺内容若不属实,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或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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