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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5-03 08:41
来源: 宣传科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进行以此有关的许可活动:
(一)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二)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

    (四)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七)建筑垃圾处置。

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帮助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应当当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相关二级单位(相关科室)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完毕后将核查材料交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一步现场核查;法规科进行程序性和法规审查。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提示申请人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申请许可事项可能对城市容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城管局应该组织有关专家、代表委员进行评估后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请示上级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在一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转各有关业务科室;各有关业务科室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若情况复杂,两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应当将延长审查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或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的规定办理。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活动。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流动许可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交给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三门峡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行政服务中心内网予以公示,同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将审批信息传至12319指挥中心,12319及时派发任务通知辖区管理执法人员进行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请法规科依法审查后,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后,应当书面通知原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以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材料,必须收集整理,一案一卷归档备案,作为执法评价、考核、监察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分别就第二条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制订《办事指南》,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并绘制流程示意图,局宣传科负责上墙或上网、上屏公示。
第十六条 本局及各相关业务科室实施行政许可和组织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不收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各业务科室在项目审批工作结束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把项目审批信息传送给局行政服务中心和(宣传科)12319计算机网络,并将有关档案交档案室归档。
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按月、季、年度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报(宣传科)12319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整理审批结果,并根据档案核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或由此引发投诉、复议、诉讼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三门峡市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