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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验收项目(建筑垃圾)
发布日期: 2015-06-16 09:13
来源: 宣传科

行政征收项目(建筑垃圾)

项目名称: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征收标准:6元/吨

实施机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实施依据: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不包括清运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物价文号:三市价(2006)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