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验收项目(建筑垃圾)
发布日期:
2015-06-16 09:13
来源:
宣传科
行政征收项目(建筑垃圾)
项目名称: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征收标准:6元/吨
实施机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实施依据: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不包括清运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物价文号:三市价(2006)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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