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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项目(生活垃圾)
发布日期: 2015-06-16 09:22
来源: 宣传科

 

 行政征收项目(生活垃圾)

项目名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1、(1)常住人口4/.月(2)暂住人口1/.2、国家机关(包括驻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3、生产企业、驻军1/.4、(1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0.3/平方米.(2)101-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0.2/平方米.(3)501-1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0.15/平方米.(4)1001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0.1/平方米.5、旅栈业3/.6、(1)餐饮业0.8/.月(2)早、夜市等临时摊位2/.7、娱乐业(歌舞厅、旅游业、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1/.8、普通浴池1/.9、集贸市场、1/摊位.10、长途客运车辆1/座位.11、货运车辆3.5/.12、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0.3/.

实施机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实施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价文号:三市价(2006)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