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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5-09 10:48
来源: 宣传科

《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三门峡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或者任一边长4米以上5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日以上不足3日改正的;或者任一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的;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的;或者任一边长8米以上的;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日以上不足3日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300元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三门峡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或者单个招牌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日以上不足3日改正的;或者单个招牌面积4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的;或者单个招牌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