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名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文明单位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各级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工作理念,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中央驻豫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统美德,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文明河南建设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深入推荐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办好道德讲堂和文化讲堂,突出抓好诚信建设。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单位职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单位风气正,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单位等创建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管理科学民主,职工遵纪守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增强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坚持依法办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为广大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实现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加强服务性机关建设,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省文明办根据以上条件制定省级文明单位年度测评体系和考评细则。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申报。
第八条 凡申报钱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
(二)3人(含3人)以上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
(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
(四)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评、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文明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召开文明委会议研究确定,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级标兵、省、市、县(市、区)五个档次,省级标兵及以下档次文明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含届满当年)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五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须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全国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文明单位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向上一级文明委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经考评确认,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十四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共同创建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上述条件认定以单位机构编制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依据。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共同创建条件由同级文明委比照上述条件确定。不同楼或同院办公、人员较少、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属地文明办同意、报上级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同创建。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主创单位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向窗口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基层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行业(系统)要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各地在推荐文明单位时应征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全省文明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命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 省文明委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文明单位,可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或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实行百分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凡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复查中,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确认,与现工作单位没有关系的,不追究现工作单位责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作单位,追究原工作单位责任。其他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的,采取扣分制,区别对待自查与被查的情况,数自查案件的,每人扣2分;属被查案件的,每人扣5分。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属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下年度起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属省级及其以下文明单位的,下年度起可申报原层级文明单位。被撤销的文明单位,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案例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分类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有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上报备案。对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