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发布日期:
2024-05-28 09:39
来源:
宣传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