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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发布日期: 2024-05-27 09:07
来源: 宣传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