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发布日期:
2024-05-21 08:27
来源:
宣传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一篇:
【清廉城管·廉言廉语】第五十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