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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发布日期: 2024-04-23 09:39
来源: 宣传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