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发布日期:
2024-04-23 09:39
来源:
宣传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