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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拳出击 让“违规渣土”无所遁形
发布日期: 2024-04-01 09:05
来源: 宣传科

为进一步提升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品质,近年来,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执法大队聚焦建筑垃圾、夜间施工、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带泥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3年2月17日,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三门峡市召公西路与金谷东路交叉口附近,发现三门峡**有限公司车辆违规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三门峡**有限公司车辆未按照建筑垃圾核准相关规定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未经核准擅自清运处置大岭南路***项目建筑垃圾,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三门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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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书夜间施工案

2023年11月6日凌晨0时23分接12345政务热线,投诉经一路三门峡市***新院区迁建项目夜间施工。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调查三门峡**有限公司在经一路三门峡市***新院区迁建项目浇筑混凝土未按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书,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决定对三门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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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体不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案

2024年3月3日9时40分,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甘棠南路与中心大道交叉口南50米***项目工地出入口发现车辆污染路面。经现场调查,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豫MK****车体不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现场勘验测量污染路面宽约2.5米、长约30米,共约污染路面75平方米,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整改,冲洗受污染路面。依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决定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法条链接:《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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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相关公司及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接下来,市城管局环卫执法大队将继续规范渣土生产、运输、处置环节执法工作,保持对渣土行业执法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