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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1 17:01
来源: 宣传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一)建设用地内,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二)城镇开发边界非建设用地内,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群众可拨打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城市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园绿地应设立绿线公示牌,并设置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第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最后一期联合验收时应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三门峡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核实报告;

  (四)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指标,应按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执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的绿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永久公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改变性质和用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经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应就近补建或者易地补建。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绿地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参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组织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多种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一)迁移古树名木、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

  (二)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2株(含)以上或者移植大树、修剪大树三分之一以上树冠的重度修剪超过10株(含)以上的。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至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城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编号、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城市古树名木每五年组织普查一次,对已达到级别和树龄的要及时进行确认、建档。

  第六条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生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负责养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基层自治组织负责。

  变更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申请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组织专项论证,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应由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须提出避让和制定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以下损害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修剪、转让买卖。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标识牌、保护设施;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图解: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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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