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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7 09:10
来源: 法规科

 

三门峡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三市价字(2006)第29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规定,在充分听取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科学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已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市环卫建设资金不足,垃圾处理设施落后,处理方法简单,只能维持简易卫生填埋,对我市大气、土壤、地下水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对我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我市的可持续发展,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局面,才能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才能使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走上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因此,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多渠道筹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势在必行。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征收对象

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峡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包括驻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元;

3、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4、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每月0.10元;

5、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

6、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8元,其中早、夜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每月1元;

8、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9、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天;

10、长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

11、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月每吨3.5元;

12、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它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13、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6元;

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项计收。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收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执行的清运费、清扫费、卫生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代征费用为征收额的7%。代征单位持有关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照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征收费用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门峡市物价局

                                              2005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