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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发布日期: 2020-01-08 09:09
来源: 法规科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职权目录

(共71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

    2.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审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

    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8、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9、迁移古树名目的审批

10、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1、建立古树名木和标记

12在城市照明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50项)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废弃物;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规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4.逾期未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6.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3.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14.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处罚

    15.经营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者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的处罚

    16.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17.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8.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9.擅自占用街道、广场设立营业性演出或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2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2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22.违反《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23.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24.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25.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28.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29.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0.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2.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3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5.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没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未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的处罚

    36.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包括绿化工程的处罚

    37.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限期归还的处罚

    38.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39.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不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先行处理,不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的处罚

40.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未能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沿街堆放垃圾的处罚

41.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42. 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不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干净整洁的处罚

43.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时污染地面或未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44. 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的处罚

45. 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处罚

46.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的处罚

47. 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48. 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4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50.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三、行政强制(3项)

1.查封、扣押专门用于店外、市场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2. 查封、扣押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设施、设备、物品

3. 扣押当事人从事违反《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四、行政征收(3项)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

2.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情况监督检查。

2. 城市景观灯饰亮化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七、行政确认(1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八、其它职权(0项)